第321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2/4)
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