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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二) (2/4)

钰又道:“那票据可都齐全?”
“既要有场商的领票,也得有纳课的凭据,少了这一样,日后可都是些麻烦,官司需打不明白”
这回一个聪明点的场商终于醒过神来,急忙将自己身上携带的密密麻麻的契约,一并举过头顶
随从将这些契约送到刘钰面前,刘钰看了看,又递给了旁边的林敏
林敏看了看这些契约,他本身就是两淮盐政使,正宗的专业对口
一看这些契约,就知道,这事麻烦了
这些场商手里,不但有领劵,还有这些年来的完课印串
领劵的作用,是这样的:
前朝制度,盐户就是国家农奴盐户凭借领劵,可以领取煎锅之类的器皿,这年月铁这么贵,小农是买不起这东西的还有诸如朝廷搞得一些灶台、灰坑、池子、墩台等等
这些东西,是朝廷的
盐户作为朝廷的农奴,对这些东西有使用权
作为义务,他们要保证,领劵内所产的盐,必须在固定的榷场内售卖,不得私卖
场商手里的领劵,使得场商的地位,类似于农奴承包商
他们包的是农奴,一个农奴一套灶台灰坑之类的
场商雇人来干这些活,给他们买身份,但领劵是在场商手里
这个在手,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这些灶户、灶丁实际上已经输了,早就一无所有了
再一个,有些事,细究起来说不清
万历四十五年的那次盐改,使得盐直接不入官仓,而由盐商当中间人
朝廷的态度,怎么说呢,只要能收上来钱就行,稀里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就使得几样大件,其实都是靠商人提供的
比如铁盘,一盘四角,一角重五千斤,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吗?
万历四十五年后,实质上就是商人往上打个报告,上面批了,商人来造这是特大型的煮盐工具,也是为了防备产私盐的,越大越好查嘛
从那时候开始,其实就已经开始默许商人入场了之前大顺发生的争论,只不过是事情已经到了不能装不知道的时候,要定个名分、名正言顺了
再比如这些契约里的抵押还债契
不管林敏也好,还是当地地方官也明白
【若质之盐法,非所任许】
都能当官了,分不清啥叫所有权、啥叫使用权?啥叫所有权可以卖、使用权不能这么卖?
谷/span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全是违法的
可大部分时候,也就默认了
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说自己卖的不合法,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
盐政官都明白,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行政能力,真要让商人退场,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都用不了三年
侧面看,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的
正是因为,商人入场后控制的盐产量,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额
所以才会出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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