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七十章 丁忧(1) (3/3)上一页← 返回目录第 3 / 3 页→下一章章节错误,点此举报(免注册)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实则是27个月),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不过这里的女守三年指的是未嫁女,出嫁女一般是守一年章节错误,点此举报(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