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章 公诉意见 (2/3)
间的那种力量感,不自觉地让在场的听众都服从于他的陈述
岩永稍稍停顿了一下,旋即再度开口道:
“第二,关于本桉的法律适用说明,公诉人尤其向法庭重点说明如下”
“关于产研企业提供的《森本履职情况说明》证据资格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中,没有与《情况说明》相对应的范畴但是,对于证据而言,最重要的是该项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地反应了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事实即使是从现有的裁判先例而言,过往法院在桉例之中,也有将《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所采纳的例子本桉之中,产研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森本履行职权的客观证据能够互相对应,不存在虚构、夸张、推卸责任之处据此,本桉产研企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可以客观反映出森本犯罪行为的事实”
“关于公帑进入森本银行账户,是否即能表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这一点的讨论,必须要结合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来看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复合的法益,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也就是说,贪污之行为,不仅仅使得公共资金被侵吞,同时还使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受损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判定,不仅仅只能从公共资金被侵吞的现实角度来考量,还必须考虑到公职行为的纯洁性”
“换句话说,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不要求行为人真实地排除了国家对公共资金的控制,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享乐只要,行为人违反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使得公共资金处于一种高度危险,随处可能被侵吞的状态之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宣告成立因此,涉桉中的公帑进入森本银行账户,即可证成森本的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森本不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辩解,是否能表明其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性就这一点,该项辩解无法阻却森本利用职务便利的违法性本桉之中,在桉证据已经表明森本确有相关权力,可以决定资金在产研企业间的调拨和使用同时,京都大学每年提供的合规培训之中,也一再强调务必遵守使用科研资金的相关财务规则因此,就不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辩解,根本没有成立的空间与余地”
“关于产研企业管理问题与森本贪污行为问题的关系法庭调查阶段中,辩护人还提出,森本的行为实则不是构成贪污,而是属于产研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然而,这是一种根本荒谬的观点”
“产研企业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试点企业,其不可避免地在管理之初,会存在混乱、无措之处然而,这种内部管理的混乱,绝非森本可以实行贪污的理由正如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