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玉城的最后陈述 (2/3)
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依法平等按份受偿”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在破产法的实务中,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货币转移,即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
“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交付为基准”
“没有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
“本案中,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账户之中,因此,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日钢原告并无具备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
在玉城的拆解之下——
北原的每一个诉请,都被精准切割
每一句反驳,都正中要害
旁听席上的人士,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赅,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
“然而,今天我们作为被告方,想要表达的,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观点,我们更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价值取向”
“企业遇到经营困难之时,在所难免纵然再如何小心驶船,也总有触礁的一天”玉城说道,“为什么,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我们不愿意伸出一把手,进行救助呢”
“市场竞争,弱肉强食商业社会往往奉行着无情的适者生存规则然而,在今天的时代,我们是否能够保有一些温情?是否能够多几分体恤?是否能够体谅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并给予一些关怀和支持?”
“本案,日钢就是这个情形日钢陷入经营困难,实际上是由多个不确定因素所造成,并非全部是自身不够努力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重整方案制定完成,战略投资者和银行的资金都准备就绪,日钢的经营篇章随时能够开启新的一页”
“现在,因为行使破产取回权的缘故,打断重整进程,方案又要全部重头再来这样做值得吗?我们是否要因为这种理据明显不足的诉讼,而葬送一个企业有可能重生的光明未来?”
玉城的演讲具有着一种温婉、坚韧的魅力
法庭上的发言,竟具有了一种人文怜悯的动人
“我国在颁布破产法后,又颁布了民事再生法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挽救破产企业,鼓励重整再生的态度是明确的本案,原告方行使取回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实益允许原告方行使取回权,将导致重整过程的彻底中断,并且导致极为糟糕的示范效应,使类似的债权人都将通过取回权,而不是正常的破产受偿程序,来维护债权”
“对于重整企业而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生命最早进行重整,企业恢复重振的可能性就越大考虑到日钢现有接近九万名产业工人的现状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恳请法庭诸位——”
“在这个残酷的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