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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章 不翼而飞的存款 (2/3)

都不认识这个所谓的小李,专员里也没有这个叫做小李的人
此言一出,立刻引起了石山县的很多百姓的不满
那个叫做小李的柜台专员,给很多人都办理过业务
远的不说,就帝景公馆的陈大妈和刘大嫂就可以作证,那实实在在就是小李一直坐在那个窗口上
甚至陈大妈还翻出了自己的存折,指着取款项上面的名字,赫然签着:李明义
在众多人掏出证据后,银行不得不承认,那个李明义确实是这家银行的职工,但并不是正式职工,只是一个外编的实习生
这个叫做小李的实习生把私自把用户存在银行的钱“偷”走了,属于他个人的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
并安抚江晴,警察一旦抓到了李明义,那么这笔钱的“责任人”就找到了
对于银行给出的这种回应,江晴是不太认同的
江晴认为,她才是这个账户的户主,像是270万元如此大额的交易,怎么能在户主不到场的情况下直接转走呢?并且更可笑的是,这笔钱是在两天前被转走的,以前取200块钱都会来短信通知,这笔钱在交易的时候不仅连个电话都没有,甚至江晴的手机上连短信也看不到一个
为此,银行拿出了“证据”
是李明义在办理汇款时,伪造江晴的身份信息填写的表格
上面写的电话是错误的,可笑的是,就连江晴的“晴”都写成了“清”
为此,陪伴陈岚一起去银行李玉兰据理力争:“我们老百姓取钱的时候,字迹有一点的潦草都要让我去一边重新填,为什么这个小李填这个假单子还写错了那么多,你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更可笑的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钱仍然被取走了
警察很快抓住了李明义,但是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他在三天内挥霍一空
也就是说,钱没了
李明义被判了无期,但江晴想找银行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被银行拒绝了
银行表示:钱是被李明义盗取的,应该由他承担责任,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江晴越想越不对劲,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弟弟
江洋听后表示:无论是外编的实习生也好,还是正式职工也罢,都属于这家公司的员工,出了任何风险和客户损失,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
江晴听了弟弟的建议,马上对这家银行提起了诉讼
却不料一审直接败诉
法院给出了判定结果:
对于27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华洲银行石山分行应该判20%责任,江晴承担80%的责任
理由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作为石山华洲行的职员李某某,无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监管不利,有错在先加之李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银行没有监管到位,更存在过错所以,应判两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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