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3/5)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